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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商业税收政策

2025-04-05 08:27

  一、对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物,天然气,白腊,沥青,硅,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两头体,部门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细山羊毛、柴炭、枕木、软木成品、部门木材初级成品等,打消出口退税政策。

  《通知》还明白,将以前曾经打消出口退税以及此次打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商业类目次。对列入加工商业类目次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曾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正在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之前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色,出口企业能够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打点退税。可是出口企业必需正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从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存案,过期未能存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当前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施行。

  三、将有严沉手艺配备、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部门以农产物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二、142个税号的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将陶瓷、部门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别离由13%降至8%和11%;将部门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将纺织品、家具、塑料、打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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